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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民革党员参加《中山市监察委员会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编辑日期:2018/7/11  作者:广东民革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612日上午,中山市监察委员会和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签署、发布《中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参加发布会的人员有:市监委相关领导、市检察院和第一市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察联络员。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食药监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均派员参加。市政协委员、民革中山市委会委员林丽芬参加了本次活动。 

 

    《中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虽然只有短短十五条,但都是干货,意义重大。市监委、市检察院联合制定该办法,目的是充分发挥监察、检察合力,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切实促进政务廉洁和依法行政。该办法规定,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为推动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回复后不切实履行职责的;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推拖、懈怠或拒绝,经催告后仍不落实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处理。该办法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该办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情况。该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远通作了讲话。他说,今天是值得中山人民纪念的日子。公益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依法保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促进行政机关和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要违法乱纪、任意妄为。(中山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