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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理协商的“广东经验”
编辑日期:2015/12/4  作者:广东民革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熊水龙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提案办理协商确定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加强政协提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广东省政协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座谈会精神,把做好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提案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抓手,通过高层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协商体系,不断完善协商制度和机制,拓展协商渠道,创新协商方式,切实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党政高层领导亲自督办,力促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2008年开始,历任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坚持牵头督办政协提案,亲自参与高层次提案办理协商,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省委书记、省长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绝不是做样子、走过场,而是亲自审定提案议题和办理方案,亲自参与调研、听取汇报,亲自主持提案办理协商会,不仅就所督办提案的办理工作给予指示,而且还针对提案工作全局作重要讲话和部署安排,为政协提案工作发展不断注入强大动力。并且从2005年开始,历任省长就坚持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听取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注重程序,平等协商和全程协商。在提案的选题、承办单位的确定、办理方案的制定、调查研究、协商座谈、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协商,并切实注重协商的质量和效果。由省委书记、省长督办的省有关民主党派提出的提案在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时,非常注重协商的平等性,强调有关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到会,并安排坐在比较靠前的位置,使党派负责同志和提案人在会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案人能够与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或代表进行现场互动,就某些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形成共识;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主要通过承办单位的解疑释惑,取得提案人的理解和谅解。在省委书记、省长督办政协提案的示范引领下,至2011年,广东省已经实现了省、市、县(区)三级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政协提案全覆盖,有60多个省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办政协提案,对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提案办理协商力度,促进民主政治在广东的深入发展,意义重大。

通过高层督办和密集的协商座谈,提案所涉及的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和重大民生问题得到较好解决。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同志亲自审定并牵头督办“加强我省基层治理工作”系列提案,就提案的具体建议作出批示,审定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并多次带队深入基层社区调研。省委办公厅、省民政厅等31个主会办单位将系列提案建议归纳为6个专题,分头开展调研,组织召开了10多场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就提案涉及的多个问题开展面对面协商,提案所提建议得到有效办理落实。2014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顺利完成,制订了《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修改完善了“广东省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下发《关于乡镇(街道)政府和职能部门与村(居)委会双向考核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改革试点,出台《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广东省基层治理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2014年,省长朱小丹督办“我省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提案,同年,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充分吸纳了提案的13条合理化建议,增强了加快广东国有企业改革共识,推进了有关工作落实。

多层次提案办理协商体系,切实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在省委书记、省长督办重点提案的表率作用下,广东已经建立了多层次提案办理协商体系。

以省级为例,目前已经建立起了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省党政部门一把手领办提案等多层次、广渠道、宽领域、全覆盖的提案督办和办理体系。一是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督办提案、审定办理方案,参与督办调研,召开办理协商座谈会,年终召开主席会议听取办理工作汇报。二是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每年选定一件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出或与本委员会专业相关的提案进行督办。这既扩大了提案的督办面、加大了提案办理协商的频率和密度,也促进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三是其它督办。对于重点提案以外的大量提案,采取了形式不同的督办协商,如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信函电话等,每年围绕非重点提案开展的提案办理协商有50多场(次)。目前,每年由省不同部门召开的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提案办理协商会达到100多场(次),且都取得了较好效果。通过这些多层次多形式的督办和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协商民主氛围日渐浓厚。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近年来,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为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夯实了基础。

2012年以来,广东省先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了《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粤办发〔20102号)、《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粤委办〔201054号)、《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粤办发〔201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19号)四份关于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夯实了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制度基础。

《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办理程序以及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督促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重要提案。这个文件,规范和保证了提案协商办理的过程和效果,从制度上保证了“让委员说了不白说”。

为切实改变提案“办好办差一个样”的不良状况,201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办理省政协提案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作为《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一个重要补充,文件提出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打分结果将作为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党政有关部门。其中承办单位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是一项重要指标。从当年开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每年都要联合开展省政协提案办理评价考核工作,有效加强了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增强了提案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政协提案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提案办理质量,增强了提案办理协商实效。

为使党政领导督办政协提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1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规定党政主要领导每人每年应督办一件以上政协重点提案,并将此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这是全国首份关于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实现了从“示范效应”向“制度约束”的转变,不仅对所督办提案的落实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带动了政协提案办理质量的全面提高。文件实施后,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每年都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政协提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较好地促进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精神,2013年,广东省结合工作实际,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阐明了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就完善提案交办制度、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提案办理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办理协商,有待进一步探索创新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中共十八大的要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新形势、新任务既为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拓展与提升提供了广阔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必须有新探索新实践,进一步提高水平和实效。

1.进一步增强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提案办理协商良好氛围。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意协商,不主动协商,认为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是找麻烦等;一些单位负责同志借口工作忙,不出席协商座谈会,不认真对待协商意见;等等,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协商民主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认识到提案办理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从而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提案办理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自觉协商主动协商。

2.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为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提供制度依据和理论基础。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设是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各部门要考虑制定有关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尤其要对如下事项作出规范要求:一是办理协商的提案主题、内容及质量;二是提案办理协商的倡议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提案者、提案办理方、政协主席会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都可作为提案办理协商的倡议主体。其中,政协主席会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者等协商倡议须经政协主席会议或提案工作部门批准后由政协或提案工作部门召集;三是提案办理协商的程序、协商结果的运用。协商的程序设计要科学、公开透明,参与协商的主体要体现平等;协商意见要有相应的落实措施,并反馈给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提案者,避免协商走过场、流于形式;四是协商效果的评价考核和协商主体的有效激励等。在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理论研究。其实,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实践早就开始了,但提案办理协商的理论研究还不多见。各级政协组织要牵头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理论专题研讨会,重点围绕提案办理协商的历史文化渊源、民主政治建设的实现路径和文化社会建设的变革需求等开展深入研讨,对提案办理协商的形式、内容等进行研讨,为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和理论依据。

3.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夯实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基础。人民政协作为提案办理协商主体之一,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优化政协组织结构,提高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的履职水平,提高建言献策水平。首先,要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真正把有思想、有能力、有水平,热心政协工作,关注社会发展进步的代表性人士推荐到政协来;其次,要加强培训和调研,做好提案者的知情明政工作,注重引导提案者紧紧围绕中共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也唯有此,提案办理协商才更具价值,办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熊水龙,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责编 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