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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5/12/16  作者:广东民革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加强机关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种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网络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针对机关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和联入机关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机关成立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机关网络的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网络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及安全运行。

    三、入网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按要求配置IP地址、使用人、放置房间号、机器型号和参数等,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四、办公室配置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日志文件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并做好备份工作。

    五、机关网络用户应对计算机文件做好归类整理,并定期进行文件备份,以免操作失误或计算机故障导致文件丢失。由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丢失,后果由个人承担。

    六、机关网络用户应正确操作计算机和合理使用网络。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严禁在网络中进行恶意攻击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计算机内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对于使用外接存储载体和进行网上下载、发邮件等操作应慎重处理,必须在确认无病毒后进行。

    七、网站信息发布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稳定局面;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八、机关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禁止向外泄露有密级规定的信息资料和网络系统参数。禁止外来人员随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