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梁德新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破天荒的伟大事件,是孙中山革命民族主义思想的结晶。它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漫长历史,开辟了民主革命的新时期。孙中山的思想和实践,与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有极为重大的关联,他的民主宪政思想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1894年,孙中山就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纲领,以美国为榜样建立民主共和国为目标。此时孙中山已经接受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思想,资产阶级国家形式已认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国民大会理论应当说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文明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的一大创举,这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核心所在。
孙中山强调,民主共和不仅仅是革命的目标,而且应当在革命一开始,在革命过程中,都是“万不可少的”。①他提出了由革命军起事,到民主共和制度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一个过渡时期的所谓“三步说”。“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必负其责任。”然后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②孙中山并总括说:“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①孙中山的三步说,是他民主共和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之一。既表明了他对民主共和的坚定的信仰和不懈的追求,又表明了,他一直为真正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寻求具体的途径,使他的民主共和思想有较高的现实性。
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中另一精彩的内容是有关五权宪法的主张。“五权宪法”的根本要义是想把西方盛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变成“五权分立”,即将考选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将纠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使“三权”变成“五权”。这是孙中山目睹西方政治的某些流弊,借鉴中国古代重考选、重监察的传统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想使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政制度能比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更为完善。但究竟怎样具体规划和实施此种“五权宪法”的宪政制度,孙中山自己也承认“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②他自己尚无成熟的方案。
民国以后,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总结辛亥以来民权不能落实的经验教训。首先着重阐发其革命程序论思想,尤其强调扫除君主专制之后,须有一个训政时期。此时期以县为单位,实力办好地方自治,以养成人民参与政治、管理政治之能力。“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始不至成为空文。”③他具体提出县自治完成的标准是“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业照约法所定之低限度而充分办就者”;且县内“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④稍后,他又提出“其人民曾受四权(指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而且还增加定地价、办实业等项,这些事都办有成绩,方可视为达成县自治,方可自选其县官,自选其议员,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其次,孙中山进一步发挥他的“五权宪法”为中心的民主宪政理论。他认为西方代议制下,人民只有选举权,这不能保障主权在民的宗旨得以落实。所以他吸收瑞士及美国若干州的直接民权的实践经验,提出人民除选举权以外,还应享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官权,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但这四种直接民权在中国这样广土众民的国家,只能在县一级得到落实。这样又和他一贯强调只有充分实现县自治,才能缔造宪政的基础的思想联系起来。那么,在全国又怎样落实四大民权呢?他主张,每县选一代表组成控制全国政权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来控制中央政府。在国民大会控制下的中央政府掌握治权,实行五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
孙中山作为一位近代政治家,他很懂得一国国民程度、国民状态与该国政治发展水平、政治状态有密切的关系。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大部分时间是在国外活动,所接触的主要是华侨,对中国社会、人民状态缺乏直接的观察和体验。民国以后,他回到国内,又身历革命的种种挫折,看到反动势力的一再猖獗。这时,他对中国社会和人民的状态有了新的认识。明白了解共和之意义,有共和之思想者,尚不得谓多。”⑤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甚至说道:“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黑奴及外来人民之知识尤为低下也。”⑥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的一次讲演中更说道:“中国人大多数人的心理,‘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王’。经辛亥革命,进入民国后,何以他又累次强调中国人民不知不觉,强调必须由革命党去宣传教育人民,训练人民,使他们达到合格国民的程度。
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本意在于考虑当时特定中国国情,避免中国一盘散沙,以保证三民主义思想的实现。在民国成立前,孙中山没有来得及形成系统的成熟的思想。直到民国成立之后,经过一段政党政治的演练,经历种种曲折和挫折,直到五四运动以后,借鉴俄国革命的经验,又受到新生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孙中山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比较成熟的“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理论。他“以党治国”思想后来对国民党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治党、治国和治军等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这里存在着一个最终能否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的问题,也就是存在着一个“以党专政”的危险。应该说,孙中山多少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这正是他的伟大之处,正是他比所有其他革命党人更高明的地方。孙中山在解释“训政”的必要性时说,在共和国里,人民就是皇帝。自治必须从切近人民利益的地方做起,而从整个政治结构层次上说,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
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来看。他们从未“萃全力于县自治”。《训政时期约法》制定于1931年,到1935年,国民党自己承认:“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即将结束之际,欲求达《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①国民党领导集团和绝大部分上层分子,首先关心的是维护和加强国民党的政治垄断地位,其领袖集团更心营目注于个人的或一派系在党内的权力地位。他们“剿共”是如此,相互倾轧是如此,尽力限制人民权利是如此,发展特务统治更是如此。至于推行地方自治,最多只有些官样文章而已。
“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②这里孙中山提出的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条件。如果人民没有这些权利,则他们的社会地位便同皇权专制社会里完全一样。孙中山所说的训政时期由革命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与人民所应享有的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并不冲突。政权是指四大民权,是所谓公权利。人民自由权是属于人民个人的私权利。
国民党领导集团在确立其训政制度时,对人民应有的这些自由权是采取何种态度呢?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开会通过《训政纲领》,此纲领经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该纲领共六条。其中完全没有提及人民自由权利问题。到1931年5月,由国民党最有实力的蒋介石集团所操纵的国民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有专章提及人民权利,列举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都有的如居住、迁徙、通信、言论、集会、结社、请愿、财产、信仰等自由权。但除信仰与请愿两项之外,各项权利皆以明确界定为“依法享有”和“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这就是说,这些权利是有条件的,受法律限制的,因而是不完全的。况且,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皆属国民党一党所有,实际是由国民党内最有实力的一部分上层领导人物所掌握。在抗战时期,在内外政治压力下,国民党政府勉强设立了一个国民参政会的机构。其实,国民参政会仅仅是个略具咨询性质的机构,蒋介石等人还层层设防,不让它发挥作用。国民参政会曾两度发起宪政运动,都以毫无结果而告终。所以,整个抗战时期,国民党政权的一党专制性质并无改变。到抗战末期和抗战胜利时,受世界大势影响,国内民主力量有相当的发展,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呼声甚为高涨,曾一度召集政治协商会议,并达成初步协议。1946年后,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领导集团,竟不惜以大规模内战,力图维护他们的专制政权。仅仅为了涂饰他们的统治的合法性,而在战火纷飞的环境下,国民党一党操办,片面国民大会,草草通过宪法。然后,又匆匆组织选举,搞所谓“行宪国大”。在大规模内内战的环境下,由大权独揽的国民党独自操办的“制宪国大”或“行宪国大”,“行宪”不及一年,国民党的统治就土崩瓦解了。
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顺乎世界潮流,得到了中国人民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的热烈拥护,对于动员广大人民起来推翻中国封建专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人民及各党各派后来开展民主宪政运动,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提供了重要思想武器。他的民主宪政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国家现代化过程中都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作者系民革梅州市委会党员)
注文:
1.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6页。
2. 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298。
3.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
4.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
5.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7页。
6.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2页。
7. 《在沪欢迎从军华侨大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74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8. 见《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9.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第325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10.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摘自民革广东省委会编 《孙中山与协商民主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