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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革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9日修订)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推动bt365注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由专职副主委担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处室负责人及兼职计生干部。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负责人事工作的干部负责单位人口计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单位的计生工作负总责,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力争全面完成每年的计生工作任务。
二、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
(二)、号召青年干部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推延三年,(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建立统一的育龄干部登记卡,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女干部职工查孕一次,每年对属于育龄期的男干部职工家属进行2次函调。)
(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六)、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处罚、补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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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