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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注册机关公务车及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编辑日期:2013/8/14  作者:广东民革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一、公务车使用范围

1、保证省委会领导的公务用车。

2、尽量保障机关厅级的离退休干部看病、与民革工作有关的会务用车,按粤办发[1997]14号文件执行。

3、省委会重要的会议或活动。

4、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派车:

(1)接待民革中央、兄弟省区、省内地方民革组织的领导;

(2)运送大笔现金、大宗邮件、印刷品、办公用品和密件等;

(3)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本机关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用车;

(4)机关干部和职工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急病送医院;

(5)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行政业务用车;(处级干部上下班不属公务用车范围)

(6)机关离退休同志集体活动用车。

5、除上列范围外的公务,一般不再派车。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车辆管理员报请办公室主任决定。

二、公务车管理

    1、公务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车辆管理员负责。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按省委会机关规定统一调派车辆。违反规定派车的将追究车管人员的责任;

    (2)经常检查车辆车况,确保所有车辆出车车况良好。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安全保养和清洁卫生工作,不允许车辆带重大安全隐患上路,否则,追究管理员和当班驾驶员的责任;

    (3)执行省委会机关有关公务车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加以纠正;

(4)审查、监督与公务车有关的一切费用开支,确保公务车费用的节约;

(5)每月统计驾驶员出勤、汽油消耗、出车里程、过桥费、停车费以及事故违规处罚情况,并作出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

(6)负责处理一切与公务车有关的其它工作。

3、公务用车必须填写出车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公务出车外地应提前2天填报出车单,市内提前1天,特殊情况除外。

    三、驾驶员职责和要求

    1、驾驶员必须服从车辆管理员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2、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必须按机关上班时间在机关待命,保洁、检查车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每天收车或完成接送任务后,车辆必须开回机关停车场停放。有特殊情况不能回机关停车的,须报车管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保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第一次书面检讨,第二次年终考核作基本称职处理。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负责。

    4、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证件及与车辆有关的各项手续。

    5、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若出差在外,车辆需加油,公差后即报车管人员,办理车辆购油登记手续,购油发票凭证需经随车人员加具证明。

  6、严格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工作。驾驶员除凭派车单出车外,在每次出车任务完成后必须据实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簿》。驾驶员每月5日前须将《车辆使用登记簿》交车管人员审核。

    7、支付的过桥费、停车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填写当天的日期,并注明到何处或办何事情,当月的单据当月统计结算。

    8、驾驶员如需休假,必须经车管人员同意并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驾驶员出勤补贴

    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因外出超过进餐时间(上午为12时,下午为6时),经车管人员核实,办公室主任批准,可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领取误餐补助;市外出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维修

    1、车辆需要维修、年审或购置有关汽车用品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报告,车辆管理员审核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车管员(必要时增加由上级指派的工作人员)带领下方可进行。

    2、公务外出期间,需要维修、购买配件、加油等,需随车领导同意或随车工作人员证明。

    3、公务车维修费超过500元以上,零配件超过1000元以上,要货比三家,并需车管人员及采购人员参与,统一由财务结算。

    六、有关奖惩

    1、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当班驾驶员必须立即向车管人员汇报,并在第二天写出书面报告材料,按有关规定客观分清事故责任,经机关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一切损失由当班驾驶员负责。

    2、隐瞒车辆损坏等情况者,一经发现,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轻微的在机关例会上公开检讨,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年度考核作基本称职处理;由于隐瞒车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年终考核作不称职处理;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不再聘用。

    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裁定,确认是驾驶员责任时,依据事故责任轻重对驾驶员酌情处理:(l)停职检查1至3个月,停发停职期间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2)事故发生后,经教育无效,重复发生事故的,年度考核不称职,解除劳动合同。

    4、驾驶员若因擅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而丢失车辆,停职检查3个月,年度考核不称职。自丢失车辆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直到公安部门找到车辆或开除公职为止。如果因公而丢失车辆,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5、发现驾驶员未经允许擅自用车(未经车管员同意),第一次在机关例会上公开检讨;第二次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并停止执行驾驶任务,临聘人员则解聘。擅自用车,一切责任由用车者自负。

6、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年终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表扬。

七、本规定经2013年7月29日机关办公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省委会主委会议备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