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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省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四、省委会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处室和全省各级组织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也应有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五、省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六、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结合省委会发文实际,公文格式主要要素如下:
(一)发文机关标志。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民革广东省委会或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民革广东省委会办公室加“文件”二字组成。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统一使用粤民革〔××××〕×号或粤民革办〔××××〕×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五)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八)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五)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七、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文办理
八、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九、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十、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公文由承办人起草并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核稿。办公室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公文业务性和政策性核稿由承办处室负责人负责,并经分管领导同意。
(二)主委会议、常委会议以及各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三)以省委会名义发出的一般业务性文件由专职副主委签发。须报请主委签发的,签署意见后报主委签发。签发人因公外出无法及时批准的,由承办处室向其请示后,按其意见办理。签发人应尽快补签。
(四)办公室收到签发的文稿后,做好确定发文字号,按规定的格式编辑、打印,加盖印章,分发等工作。公文发出后,原稿退回发文处室归档。
十一、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十二、整理归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件归档工作,文件统一存放于机关档案室。公文办理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各处室应及时整理有关材料,连同移交清单按每年一次移交办公室归档。
(二)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三)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四)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章 公文管理
十三、省委会机关办公室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十四、省委会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派专人统一管理。
十五、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机关专职副主委批准。
十六、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专职副主委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本办法经2013年7月29日机关办公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省委会主委会议备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