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编辑日期:2013/4/8 作者:组织处 阅读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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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广东省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如下:
省委会常务委员会由省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省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省委会的职权,领导全省党务工作。
省委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讨论国家和省里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二)根据省委会授权,筹备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代表会议;
(三)确定省委会每次全体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省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组织实施省委会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决定本省本党各重大事项;
(七)任命省委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八)其他需经省委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备案事项。
三、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四、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省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确定,会议有关文件应在会前发送与会人员。
五、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省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六、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会前经主任委员批准。
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需表决的事项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方能作出决定。
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和省委会各工作部门、市级组织、省直属(总)支部。
十、省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
十一、本规则由省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省委会备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