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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内部监督试行条例
(2012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bt365注册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为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内团结,推进参政党自身建设,提高参政党履职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党内监督体现民革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自我约束、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包括本省民革党员和省、市、县委员会、(总)支部等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各级组织),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情况;
(二)遵守本党章程、执行中央监督工作条例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各项制度的情况;
(五)在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中,遵守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情况;
(六)执行领导班子谈心会和民主评议制度的情况;
(七)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八)廉洁自律和民主作风建设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六条 设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作为全省民革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监督委员会在民革广东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委会议提名,常委会议决定。任期与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相同。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委会机关组织处合署办公,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的领导下和民革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党内监督的有关意见;
(二)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三)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
(四)受理涉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等问题的来访、署真实姓名的来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组织反映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组织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组织提出保留,并可将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应公开发表同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有权在有根据的情况下批评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九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第十条 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选用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监督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报告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会制度
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会制度,届内召开谈心会应不少于三次。通过谈心会,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谈心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于每届届中和届末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进行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信访处理制度
监督委员会按照《民革中央机关信访工作原则》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监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谈话和诫勉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不定期对下级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 工作汇报制度
下级组织每年应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并对上级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书面)。汇报工作中要包括廉政建设等上述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结合党章制定相应的纪律约束和处分制度。
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以真实身份反映问题的党员应予保护;对诬陷他人的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员对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申诉,对复议作出的结论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有关反映,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监督委员会;修改权归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